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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一售楼中心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 被罚12万

4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上海好惠家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宣传案

上海好惠家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查。 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供图

上海好惠家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查。 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供图

2023年1月3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好惠家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上海好惠家实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电话推销、现场推销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滋补品。在推销海参产品过程中,宣称“海参是目前自然界唯一的一种药食同源的食品,不管是日常保养还是对抗疾病,都是非常有效的”“海参中的海参毒素,能有效抑制多种霉菌和某些癌细胞的生长和转移”“海参大量含有的硒能有效防癌抗癌”“海参有抗氧化、抗肿瘤、抗衰老三抗功效”;在推销羊奶粉过程中,宣称“羊奶粉富含富硒酵母,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防癌抗癌”。经核查,海参和羊奶粉均为普通食品,上述宣传用语系当事人从网上收集相关信息并删减拼凑而成,无法提供科学、真实的事实依据予以证实。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上海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店铺的商品上架在售情况进行检查。查见在售的标题为“迪思坦NMN12000+烟酰胺单核苷酸抗胶囊衰老nad补充原装正品”“美国nmn9000烟酰胺单核苷酸原装进口12000关注衰老18000”的两款商品涉嫌含有非食品原料。

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都标注了主要成分为NMN(全称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也称烟酰胺单核苷酸,是一种具有生物活性核苷酸,是辅酶——NAD+合成的关键中间体)。作为食品原料及安全性尚不明确,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批准,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另查明,当事人在售的标题为“GMP接骨木高浓度芹菜籽西芹籽精华胶囊姜黄素尿酸黑加仑野樱桃”的商品时使用了“痛风拜拜、尿酸平衡”“告别风痛、拒绝反复”“环环击破风痛、对风痛说再见”等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上海冯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涉案侵权石膏板

涉案侵权石膏板

2023年3月21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冯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权石膏板、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另案办理)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开展调查时发现,当事人系A公司销售的涉案泰山牌纸面石膏板(泰山牌耐水石膏板)〔包装标注规格:SC2400×1200×12(MM)〕供货商,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他人处以15元/张的价格采购了200张泰山牌纸面石膏板(泰山牌耐水石膏板)〔包装标注规格:SC2400×1200×12(MM),实际规格为SC2400×1200×9.5(MM)〕。同日,当事人以31元/张的价格全部销售给A公司。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崇明区某酒店施工现场查获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案发后,当事人完成涉案侵权石膏板的拆除换新工作,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上海洛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洛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洛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

2023年2月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洛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存在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等行为。现查明,自2022年5月起,当事人在其售楼中心安装了三台摄像机,一台身份证识别机和一套工作系统。工作原理为:摄像机抓拍所有来访人员信息并上传服务器,身份证识别机采集签约客户人像照片和身份证信息并上传服务器,在客户成交后,通过系统调取储存在服务器上所采集的人员信息进行对比得到成交客户历史到访轨迹。当事人未经来访人员同意,通过上述设备对进入售楼处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将采集的信息用于佣金结算认定使用,即用技术手段判定客户属于自访客户或中介客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上海丰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上海丰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上海丰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11月17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丰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提供代配药服务、快速问诊绿色通道、中西名医不定期坐诊、合作单位:兴塔公立医院、六院、中西结合医院、华山、中山医院…”等表述的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对上述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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