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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迫使寡妇自焚的古老习俗是如何终结的?

1829年12月,英属印度的第一任总督威廉·本廷克勋爵(Lord William Bentinck)立法禁止“娑提”(sati,另译“萨蒂”)仪式。这是一种古老的印度教习俗,寡妇要在丈夫的葬礼上在柴堆里投火自焚。

当时还是孟加拉总督的本廷克征求了49名高级军官和五名法官的看法,认为是时候“洗刷不列颠统治下的一个污点”。他规定,“娑提”是“违反人的自然感受”,它既令很多印度教徒惊骇,也是“非法和邪恶”的。

法规指明,因“协助或教唆”烧死印度教徒遗孀而被定罪者,“无论她本人是否自愿牺牲”,均会被定为谋杀。这一规定赋予了权力,对于那些以武力迫使或协助烧死“因被施药而不能行使自由意志”的寡妇者,法庭可强制执行死刑。

本廷克的法律甚至比一些印度改革派先锋提倡逐渐取缔“娑提”习俗的建议来得更严厉。这项立法完成后,300名知名印度教徒在拉姆·莫汉·罗伊(Raja Rammohun Roy)的带领下向他致谢,说他“拯救了我们,从此不再与蓄意谋害女性的恶劣污名相联系”。

正统派的印度教徒则发起反抗,向本廷克上书申诉。他们引经据典,驳斥他指娑提并非“这一宗教下必然义务”的说法。本廷克并没有让步。上书者于是前往枢密院,那是英国殖民地的终审法庭。1832年,枢密院赞成相关法规,指娑提是“对社会的公然侵犯”。

“1829年这项义无反顾的立法,可能是190年的殖民统治里社会法规的订立不对正统派观点作任何让步的唯一事例,”马诺吉·米塔(Manoj Mitta)说。他是一本探讨印度种姓制度法律史的新书《种姓的傲慢》(Caste Pride)的作者。

米塔还写道:“在甘地举世闻名地对大英帝国施加道德压力之前很久,本廷克就曾对娑提背后的种姓与性别偏见施加过同样的力量。”

“将这一种给殖民地人民带来如此大伤害的本地习俗列为犯罪,殖民者是在道德上加了分。”

但是,在1837年,本廷克的法律却又被另一名英国人、《印度刑法典》的作者托马斯· 麦考莱(Thomas Macaulay)所削弱。在麦考莱的解读中,如果一个人能够用证据表明自己是在寡妇的怂恿下点燃柴堆,那么他就可以被轻饶。他在一份草案中指出,女性自焚有可能是受到一种“强烈的宗教责任感、有时候是一种强烈的荣誉感”所驱动。

米塔发现,麦考莱对于娑提习俗的“共情立场”在几十年后引起了英国统治者的共鸣。

他写道,该份草案在1857年一场兵变之后被翻了出来。当时由印度教和穆斯林士兵组成的“希帕依兵”(sepoys)因为害怕枪管上油时使用了他们的宗教所禁止的动物脂肪,而向英属东印度公司发起反抗。至此,由于印度教徒领导了这场反抗,而被削弱后的法规又“与讨好印度教徒的殖民者策略相契合”,于是便被纳入了法典。

1862年的法规废除了将娑提列为谋杀犯罪、以及情节严重者判死刑的刑罚条款。它还意味着允许被告声称受害人自愿在葬礼上殉夫,所以应列为自杀而非谋杀。

米塔写道,娑提法规的削弱是“回应对社会立法的强烈不满”——包括取缔娑提,1850年赋权准许印度教徒叛教者与被驱逐者继承家族财产的法律,以及1856年准许所有寡妇再婚的立法等。

但是,推行这项被削弱的法律,最直接的诱因是“种群制中高阶印度教士兵的愤怒”,他们被枪管抹上了母牛油而被激怒。

在1829至1862年间,娑提仪式的罪行从谋杀降格成教唆自杀。“虽然自1829年起已经不那么普遍地执行,但是娑提仍然继续在印度某些地方实施并受到推崇,特别是在种姓制中的高阶层,”米塔说。

之后发生了一场奇妙的转折。加入了印度国民大会党并在提倡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的运动担当关键角色的律师兼政治家莫逖拉尔·尼赫鲁(Motilal Nehru),在1913年北方邦一宗娑提案件中出庭,为六名高阶种姓的男子辩护。

这几名男子说,柴堆是“被寡妇纯粹的虔诚奇迹般地点燃”。法官拒绝接受神迹介入的说法,遣责这种掩饰并判这些男子教唆自杀——其中两人被判监禁四年。

70多年后,关于娑提的故事发生了最后一次转折。1987年,由莫逖拉尔·尼赫鲁的曾孙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领导的政府订立一项法律,第一次将“美化这一习俗”列为犯罪。支持、合理化或者宣传娑提的人可被监禁七年。该法还将相关的行为上升为谋杀,并重新将教唆实施娑提定为死罪。

这一举措是在一次娑提仪式引发了广泛公愤之后。那是印度最后一次有报告的娑提仪式,受害人是印度北部拉贾斯坦邦一条小乡村里一名叫鲁普·坎瓦尔(Roop Kanwar)的十几岁新娘。米塔说,那是自1947年独立后有官方纪录的第41宗娑提仪式。

拉吉夫·甘地的法规前言借用了本廷克的立法。米塔说:“即使不甚明智,但那是一个去殖民地化的国家向其过去殖民宗主国的一次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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